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15〕5号

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鼠疫属于烈性传染病,传染性极强,病死率极高,不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被我国列为法定甲类传染病。近年来,我省动物间鼠疫疫情持续流行,并发生多起因猎捕旱獭而引发的人间鼠疫。加之受经济利益驱动,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现象依然存在,进一步增加了发生人间鼠疫和远距离传播的可能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甘肃省境内从事非法猎捕旱獭和非法加工、生产、经营、贩运、销售旱獭及其皮毛、肉、爪、油等制品的活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防专业站在鼠疫疫源地猎捕旱獭等疫源动物开展鼠疫监测时,须经当地卫生计生和林业部门批准,并持相关证明,在规范防护、规范操作的情况下进行。
二、各地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农牧、卫生计生、工商、旅游、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的不法行为。发现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者,应依法将当事人就近移送医疗机构予以医学隔离观察9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所携带的旱獭及其制品、猎具等一律就地销毁、深埋,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医学隔离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如发现有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义务向当地政府或卫生计生、公安、农牧、林业及工商等部门举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举报情况立即调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奖励。
四、怀疑或发生猎捕旱獭人员感染鼠疫,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及时启动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严防鼠疫传播和扩散。
五、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活动,同时拒绝、阻碍对猎捕销售贩运旱獭行为进行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活动而引发鼠疫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可能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鼠疫防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等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病死旱獭或其它病死动物情况,报告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情况,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人与旱獭的接触,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
主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抄送: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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